信用卡丟了,掛失后發(fā)現信用卡已經被人狂 “刷”了一把,市民張小姐就碰到了這樣的倒霉事。那么,這損失該誰來負,是她,還是刷卡時審核不嚴的商家?
2007年6月28日,張小姐在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,在發(fā)卡人處預留了她的親筆簽名,設置了密碼。2008年3月28日中午,張小姐在超市購物時被他人騙走了信用卡,密碼也已泄漏了。隨后,張小姐就向公安機關報案,14時51分向銀行信用卡中心電話掛失。據銀行查詢系統(tǒng)顯示,信用卡已于掛失前的13時06分在蘇州某銀樓“pos機”上被他人冒用刷卡消費,冒用人在簽購單上簽署“張小芩”,用去金額14160元。
張小姐向銀樓提出賠償要求,但遭到了拒絕。張小姐起訴至法院,請求法院判令該銀樓賠償損失14160元。銀樓則認為,據信用卡一般常識,持卡人應妥善保管,持卡人與銀行有風險自擔的合約?!?a href="http://chunmuyang.cn/news/search.php?kw=POS&fields=0&catid=0&order=0&x=22&y=11" target="_blank">POS機”顯示交易成功,說明原告尚未及時掛失,后果責任不在銀樓,請求法院駁回訴訟請求。
法院審理認為,這個案子的爭議焦點是,商家對所造成的損失是否有過錯,以及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。原告作為持卡人,應當履行妥善保管信用卡卡片及防止密碼丟失之義務。然而其因貪利造成信用卡及密碼被騙失控的事實,且掛失報案不及時,在很大程度上為冒用人提供了方便條件。但對照原告提供的“銀樓簽購單”的簽名與預留簽名,兩者在字體字形及書寫風格上均有明顯不同,且簽名為“張小芩”,與張小姐的姓名不符,可見被告在查核簽名時未能盡到謹慎仔細的注意義務。相較兩者過錯,原告信用卡保管不善,特別是密碼丟失是導致其經濟損失的主要關鍵因素,而被告在審核刷卡人身份、核對簽名時存在的疏忽是本案損失的次要因素。因此,法院認為原告應承擔80%的經濟損失,被告承擔20%的經濟責任。日前,法院判決銀樓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某人民幣2832元。,
2007年6月28日,張小姐在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,在發(fā)卡人處預留了她的親筆簽名,設置了密碼。2008年3月28日中午,張小姐在超市購物時被他人騙走了信用卡,密碼也已泄漏了。隨后,張小姐就向公安機關報案,14時51分向銀行信用卡中心電話掛失。據銀行查詢系統(tǒng)顯示,信用卡已于掛失前的13時06分在蘇州某銀樓“pos機”上被他人冒用刷卡消費,冒用人在簽購單上簽署“張小芩”,用去金額14160元。
張小姐向銀樓提出賠償要求,但遭到了拒絕。張小姐起訴至法院,請求法院判令該銀樓賠償損失14160元。銀樓則認為,據信用卡一般常識,持卡人應妥善保管,持卡人與銀行有風險自擔的合約?!?a href="http://chunmuyang.cn/news/search.php?kw=POS&fields=0&catid=0&order=0&x=22&y=11" target="_blank">POS機”顯示交易成功,說明原告尚未及時掛失,后果責任不在銀樓,請求法院駁回訴訟請求。
法院審理認為,這個案子的爭議焦點是,商家對所造成的損失是否有過錯,以及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。原告作為持卡人,應當履行妥善保管信用卡卡片及防止密碼丟失之義務。然而其因貪利造成信用卡及密碼被騙失控的事實,且掛失報案不及時,在很大程度上為冒用人提供了方便條件。但對照原告提供的“銀樓簽購單”的簽名與預留簽名,兩者在字體字形及書寫風格上均有明顯不同,且簽名為“張小芩”,與張小姐的姓名不符,可見被告在查核簽名時未能盡到謹慎仔細的注意義務。相較兩者過錯,原告信用卡保管不善,特別是密碼丟失是導致其經濟損失的主要關鍵因素,而被告在審核刷卡人身份、核對簽名時存在的疏忽是本案損失的次要因素。因此,法院認為原告應承擔80%的經濟損失,被告承擔20%的經濟責任。日前,法院判決銀樓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某人民幣2832元。,